(2009)丽遂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遂昌大××燃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大××燃气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遂昌大××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车站路××店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某某。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城镇清溪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大××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昌大××燃气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遂昌大××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00000元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建设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淑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