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程高研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第八村民小组、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第八村民小组,程高研,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徐加民,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高研。法定代理人程敏妮,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程高研之母。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文念纪,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第八村民小组因土地分配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00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