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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丽君与蔡延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君,蔡延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796号原告朱丽君,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上虞市曹娥街道江滨新村20幢301室,身份代码330622196810291220。被告蔡延峰,百官街道江扬路14号501室,身份代码330622197101100051。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君与被告蔡延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延峰的银行存款31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章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