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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与宋庆联、王世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宋庆联,王世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负责人:姜洲。委托代理人:杨雄姿。被告:宋庆联。被告:王世界。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汽车城支行)与被告宋庆联、王世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天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银行汽车城支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庆联、王世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银行汽车城支行诉称:两被告系夫妻。我行原名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2008年3月7日,被告宋庆联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900000元,月利率为8.09‰,并约定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同时,被告王世界与我行签订抵押合同,以其香樟公寓29幢101室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该房产他项权证。2008年7月8日我行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因两被告贷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故我行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支付利息85064.37元(暂算至2009年6月30日),自2009年6月30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四点零四计收;2、要求处分抵押物(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香樟公寓29幢101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个人贷款申请书、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已与原件核对无误),欲证明被告宋庆联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及相互权利义务约定、被告王世界与原告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2、房屋他项权利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事实;3、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的事实;4、杭商银(2008)158号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名称变更的事实;5、结婚证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宋庆联、王世界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视为两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五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明确且可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据此,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原告所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3月7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出自双方真实意思,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有拘束力。被告宋庆联、王世界系夫妻关系,宋庆联向原告借款,王世界知情且认可,该笔借款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两被告未如约还本付息,系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享有抵押权人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庆联、王世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85064.37元(该款计算至2009年6月30日),自2009年7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900000元、每日万分之四点零四另行计付)。二、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有权就抵押房产坐落于杭州市文苑路360号香樟公寓29幢101室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杭房他字第08292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6元,由被告宋庆联、王世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5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于天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