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92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男。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6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进一步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某上诉主张双方是实行计时工资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核定王某的劳动定额,应按计时工资的规定核算王某的工资标准。根据王某的工作时间及每月发放的工资,经折算,王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低于深圳市当地职工最低工资,一审认定××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王某的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王某上诉主张××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以一审认定的标准工资不当为由上诉主张对2008年2月、3月的工资予以改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以××公司”存在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费”为由,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其上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毅林(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