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世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市××世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包××与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世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市××世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包××,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950号原告:温州市××世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路××庄园××楼××室。法定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包××。原告温州市××世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温州市××世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世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2月19日,邢某某向原告承租牌号为浙c×××××号的轿车一辆,被告为邢某某提供担保,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方当事人于当日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对合同有争议的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为此花费修理费6万余元,在扣除免赔率后,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仅为5万元左右,且承租人没有结清租金。2008年1月9日,经三方某某,因邢某某无力支付,被告作为担保人承诺还款20000元,原告予以同意,被告当场出具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在1个月内付清。但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及车辆维修费计20000元。在庭审中,原告提交汽车租赁合同、欠条各一份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包××未答辩。因被告为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落款处有被告签字确认,且这些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综上,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邢某某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内容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法认定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但邢某某承租了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且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邢某某除了支付租金外,还应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被告为邢某某所作的保证,意思表示真实,也为有效。被告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向原告出具欠条,愿意支付租金及车辆损失费计20000元,该欠条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车辆维修费计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世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和车辆损失费计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伟敏审 判 员 韩若冰代理审判员 金 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