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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支行与连甲、连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支行,连甲,连乙,连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100号原告浙江××支行,住所地上虞市××××号。组织机构代码:63272161-5。负责人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告连甲。被告连乙。被告连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支行与被告连甲、连乙、连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支行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椿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