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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康泰医学系统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中医医院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07号申请人秦皇岛市康泰医学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中医医院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1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支付能力,愿以其拥有的B超机折抵货款,但权利人不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执字第107号案(未执行标的21OO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一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