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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3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钱××,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345-1号原告蔡××。被告钱××。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以被告已偿还借款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77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5938元,由原告蔡××负担。审 判 长  傅爱芬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