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市××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租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市××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租,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976号原告:温州市××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火车站右侧××间。法定代表人:戚××。委托代理人:朱××。被告:王×。原告温州市××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温州市××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租赁牌号为浙c×××××的轿车一辆,并与原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日租金为300元;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合同争议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租赁期间,被告承租的上述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受损,2008年8月13日,被告将车辆更换为车牌号为浙c×××××的轿车,租金调整为每天400元。2008年8月20日,经结算,被告需支付浙c×××××轿车的租金186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因浙c×××××轿车也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原告同意,被告于2008年8月29日将车辆开回原告处检修。2008年9月7日,被告再次将该车辆开走,直到2008年9月22日,被告才将车辆归还原告,但未结清租金。经结算,被告租用浙c×××××轿车31天,应付租金12400元。原告多次催讨上述租金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31000元,违约金6200元,共计37200元。在庭审中,原告提交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车辆交接单二份来证明被告租赁原告车辆、拖欠租金的事实。被告王×未答辩。因被告未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落款处均有被告签字确认,且这些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综上,并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牌号为浙c×××××的轿车一辆;日租金为300元;租期自2008年5月28日起;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事后,被告陆续某某租金4500元,并于2008年8月13日将车辆更换为浙c×××××号轿车,租金调整为每月12000元。被告实际承租浙c×××××号轿车77天,应付租金23100元,扣减已付的租金4500元后,尚欠租金18600元。2008年8月20日,经结算,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言明欠租金18600元。因浙c×××××号轿车在租赁期间受损,经原告同意,被告于2008年8月29日将车辆开回原告处检修。2008年9月7日,被告再次将该车辆租走,直到2008年9月22日,被告才将车辆归还原告,但未结清租金。被告实际租用浙c×××××号轿车31天,应付租金12400元。上述所欠租金合计为31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轿车租赁合同,内容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但被告承租了车辆后未按照约定付清租金,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除了支付车辆租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被告现欠原告租金31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按所欠租金的20%计算,即62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1000元、违约金6200元,合计人民币3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由被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伟敏审 判 员 韩若冰代理审判员 金 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