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茅民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炜与湖北亚泰戈贸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炜,湖北亚泰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茅民保字第121号申请人:王炜,湖北十堰人。被申请人:湖北亚泰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北路荣华大厦16楼2号。法定代表人:李彪,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炜与被申请人湖北亚泰戈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二ΟΟ九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亚泰戈贸易有限公司承租十堰市金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人民北路27号负一楼临近五堰北街期间所有的转租租金或联营利润2680000元或其他价值26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谢秀琴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20**)予以保全。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十堰华族医用气体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储罐一套,医用钢瓶1200只,汽化器、液氧泵各一套,充装排一个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妥善保管,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申请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琴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