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海商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海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宁市灵蛇纺织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海达科技有限公司,海宁市灵蛇纺织面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575号原告:海宁市海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谈桥街。法定代表人:朱耿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正宇,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灵蛇纺织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袜业园区双学路。法定代表人:曹军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海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灵蛇纺织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海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云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裘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