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步百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步百竹,赵海涛,李成标,张新伟,蒋家礼,孙成吉,孙亮,丁海岩,黄东生,黄东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军。委托代理人张礼。被告步百竹。第三人赵海涛。第三人李成标。第三人张新伟。第三人蒋家礼。第三人孙成吉。第三人孙亮。第三人丁海岩。第三人黄东生。第三人黄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步百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