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镇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黄××与被告颜××、盛××、冯××民间借贷纠与颜××、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黄××与被告颜××、盛××、冯××民间借贷纠,颜××,盛××,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574号原告:黄××。被告:颜××。被告:盛××。被告:冯××。原告黄××与被告颜××、盛××、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起诉称:2007年8月31日,被告颜××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约定1个月归还,并立有借条1份,由被告冯××担保。2008年5月,颜××归还了25000元,但剩余10000元至今未予归还。2008年8月,颜××与盛××离婚,人也无法联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颜××与盛××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冯××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因被告颜××涉嫌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戴盈盈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