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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鉴鑫与彭建强、朱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鉴鑫,彭建强,朱彩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林鉴鑫,,194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马鞍镇国庆村安义176号。委托代理人:周信能,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强,,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镇南新村4幢3单元206室。被告:朱彩娣,,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镇南新村4幢3单元206室。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金法,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鉴鑫诉被告彭建强、朱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鉴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