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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0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印××与阮××、宁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阮××,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061-1号原告:印××。被告:阮××。化市溪口镇湖山9组16号。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村。负责人:阮××。本院在审理原告印××与被告阮××、被告宁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印××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志伟审 判 员  夏明善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毛益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