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文宏、潘秋芬与潘承贵、李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宏,潘秋芬,潘承贵,李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王文宏,196701212317,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上柏联丰村五下埭64号。原告潘秋芬,196708312329,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上柏联丰村五下埭64号。被告潘承贵,1197111112337,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城山村姚家坞29号。被告李瑾,7405250022,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花石开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宏、潘秋芬与被告潘承贵、李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宏、潘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653.50元,由原告王文宏、潘秋芬负担。审 判 员 吴玉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