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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811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陈益鹏、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