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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晓亮与刘晓东、孔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亮,刘晓东,孔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821号原告朱晓亮,经商,乌市义亭镇畈田朱村。被告刘晓东,经商,乌市义亭镇车路村6组。被告孔桂红,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车路村6组。原告朱晓亮为与被告刘晓东、孔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寒冰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晓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晓东、孔桂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晓亮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2月4日,被告刘晓东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由被告刘晓东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万元;提供户籍证明二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晓东、孔桂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审理中,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享有的质证权和答辩权的放弃,原告的陈述符合实际,且与其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未能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刘晓东与被告孔桂红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晓东、孔桂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晓亮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刘晓东、孔桂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