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与杭州××××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杭州××××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044号原告任××。委托代理人俞×。被告杭州××××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队××地。法定代表人应××。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杭州××××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任××负担。审 判 员 陈利红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陆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