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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丹与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陈宏亮、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陈宏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刘丹。委托代理人兰勇。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星辉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承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英,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雯,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宏亮。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负责人崔殿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利,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与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陈宏亮、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陈宏亮、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丹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陈宏亮、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0元,由原告刘丹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