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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威环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威环行初字第64号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金芳审判员  曹玉翔审判员  李 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