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与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74号原告:姜××。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共计诉讼费4345元,由原告姜××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