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制××司与平湖××××铰链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制××司,平湖××××铰链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199号原告:上海××制××司。住所地:上海市××区梅陇××村。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平湖××××铰链厂。住所地:平湖××××村。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制××司与被告平湖××××铰链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制××司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制××司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制××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2117元,由原告上海××制××司负担。审判员 吴 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茆仲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