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长校与王卫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校,王卫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684号原告朱长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伟。被告王卫阳。原告朱长校为与被告王卫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长校诉称,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模板,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于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分6次出售给被告价值人民币271356元的模板。到目前为止,被告除退回价值24750元货物外,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46606元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6606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30709.85元(自2007年6月18日至2009年2月11日止),此后利息损失要求计算至款清日止。诉讼中,原告自愿减少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6606元。被告王卫阳未作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1、供货合同一份、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一份,要求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建筑层板供货关系,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建筑层板,并就规格、单价等进行约定的事实。证据2、送货单六份,要求证明原告分六次出售给被告价值人民币271356元模板的事实。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且证据间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告委托王玉龙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建筑层板供货合同以及由王玉龙和王谷安代表被告签收货物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卫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4月26日,被告王卫阳委托王玉龙以被告名义与原告朱长校签订建筑层板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建筑层板,用于滨海诚盛铜业工地,数量及规格由被告确定,并对各类规格的层板价格以及付款方式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4月27日至6月18日,分六次送货至该工地,由王玉龙、王谷安代表被告签收,送货单中载明货款为271356元。现原告自认被告已经退回价值24750元货物,余款246606元未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亦认可王谷安、王玉龙系代表其收取货物,现经该两人收取的货物价值271356元事实清楚,扣除原告自认退回部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货款为246606元。虽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层板供货共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为“乙方收到基础款后,付所供货款的70%;……乙方收到竣工验收完成款后,共付之总供货款的90%,余款向后6个月内付清”,但因工程需由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承建,被告王卫阳在该工程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其是否可以领取工程款,如何领取等均不明确,可视为约定不明,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即使被告有权领取工程款,原、被告之间的货款以工程款的支付情况作为付款条件,因被告王卫阳现在下落不明,即其并未积极主张领取工程款的权利,致使货款的付款条件无法成就,根据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可以视为付款条件成就,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246606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卫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阳应支付给原告朱长校货款人民币2466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9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29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9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骆春泉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鲁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