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小牛与舒卫星、汪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牛,舒卫星,汪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486号原告:黄小牛,浙江省开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县交通局宿舍。身份证:330824610816003委托代理人:张建明,开化县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卫星,浙江省开化县人,家住开化县华埠镇溪东村朱岸坞**号,现住开化县城关镇龙潭路28号。身份证:330824197310072230被告:汪雪梅,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花山路**号。身份证:××7612161220原告黄小牛与被告舒卫星、汪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牛委托代理人张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卫星、汪雪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牛诉称,两被告是夫妻。2009年1月21日、2009年2月10日被告舒卫星因经商需资金周转,两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分两次借得,被告也出具两份借条),并分别约定2009年2月20日前归还10000元,2009年3月10日前归还200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息的四倍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履行意思表示,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二份。用以证明被告舒卫星于2009年1月21日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009年2月20日前归还,2009年2月10日再次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09年3月10日前归还。并均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四倍计付借款利息。2、舒卫星、汪雪梅个人基本信息各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是夫妻。被告舒卫星、汪雪梅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原则,具有证明效力,对被告舒卫星向原告黄小牛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黄小牛提交的两被告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不能确定两被告是夫妻。被告舒卫星、汪雪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以上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舒卫星因经营需资金周转,于2009年1月21日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黄小牛借款10000元,约定2009年2月20日前一次还清。2009年2月10日再次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黄小牛借款20000元,约定2009年3月10日前一次还清。两次借款均约定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息的四倍计付。但被告舒卫星至今未能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原告黄小牛多次向被告舒卫星催要,被告舒卫星均以经济紧张为由拒付。无奈,原告黄小牛提起诉讼,认为该借款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息的四倍计付借款利息。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黄小牛与被告舒卫星借款合同成立。被告舒卫星逾期未归还借款,也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没有证据印证两被告存在婚姻关系,所以,对本案所涉借款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妥。为此,原告黄小牛要求被告舒卫星立即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汪雪梅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卫星返还原告黄小牛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元借款从2009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0000元借款从2009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二、驳回原告黄小牛要求被告汪雪梅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舒卫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