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836号原告:王××。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