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与台州××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杨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台州××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杨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598号原告:卢××。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台州××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学院路××心网球室内××楼,207。法定代表人:章××。被告:杨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台州××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杨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60元,由原告卢××负担。审 判 长 张 灵 敏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戴根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