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斌与胡立华、周梅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胡立华,周梅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746号原告:王斌,男,1985年2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太真乡塘头湾村20号。被告:胡立华,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通荷路20号。被告:周梅青,柯城区兴华北区16幢一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胡立华、周梅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立华、周梅青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王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已预收),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