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程军与马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军,马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汴民终字第7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军。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明。程军因与马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2008年1月7日晚10时许,马明骑摩托车带妻子雷钧华及儿子马壮壮到开封市文昌苑小区公用车库存车时,马明与车库管理人员王保妮发生了争吵,正在车库值班室内打牌的程军出来进行劝解,在劝解过程中,马明及其妻雷钧华又与程军发生了争执,马明拨打“110”报警。当民警赶到现场后,马明拽程军到派出所解决纠纷时,将程军拽倒在地,导致程军的**复发。当天晚上,程军即被“120”救护车送往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初诊后,程军于次日入住该医院治疗。2008年1月14日,程军经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终结后出院。截至出院之日,程军共计花去医疗费1425.4元。后因程军向马明索赔未果,程军于2008年6月30日将马明诉至法院。另查明:在程军住院治疗期间,其弟弟一直对其进行护理,程军的弟弟为非农业户口。还查明:2007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11477.05元。一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基于马明将程军拽倒并导致程军**复发的事实,马明应向程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程军自身就患有**,马明将程军拽倒仅是导致其**复发的诱因,故马明应按其过错程度向程军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酌定其应向程军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针对程军的诉讼请求,其诉求的医疗费按实际花费的1425.4元,并结合马明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应支持为712.7元;参照2007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77.05元的标准,结合程军的实际住院天数(6天)及马明承担的赔偿比例,程军诉求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均应支持为94.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酌定按10元计算,结合马明承担赔偿的比例,应支持为30元;因程军无证据证明其因就医治疗而实际支出了交通费用,故其诉求马明赔偿交通费50元,不予支持;结合程军自身就患有**,本次**虽因马明将其拽倒而诱发,但其已经治疗终结后出院,所以程军因其他原因再次导致**复发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由马明承担,显然依据不足,故其诉求马明承担后续治疗费4000元,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马明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日向程军一次性赔偿医疗费712.7元、误工费94.33元、护理费94.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合计费用为931.36元。二、驳回程军对马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马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军负担40元,马明负担10元。程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马明将程军拽倒,导致程军**复发,马明应承担其住院的全部费用和损失。一审判决各承担50%的责任,而诉讼费却承担不公。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马明当庭辩称:其与车库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时,程军也与其进行了争吵,程军并对其进行了殴打。马明报警后,当着公安人员的面,马明让程军去派出所说事时,程军**发作倒地。此事与马明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审查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当马明因存车问题与车库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时,程军作为劝架人进行劝架并无不当。但其在明知自己有**的情况下,在劝架过程中没有采取冷静的态度,从最初的一名劝架人发展成参与吵架并进而与马明发生厮打,最终导致其**发作。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上诉称马明应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的责任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程军上诉称一审判决诉讼费承担不公,双方均承担50%的责任,但诉讼费却没有平均承担。因程军起诉主张的数额远远高于一审判决所支持的数额,对一审未支持的部分的诉讼费用,依法应由程军承担。故一审对诉讼费用承担的处理并无不当。程军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薛国胜审 判 员 任晓飞代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