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舒××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715号原告:舒××。被告:李××。原告舒××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舒××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舒××负担。审 判 员 李必昆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胡静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