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曾国法与朱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法,朱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曾国法,镇人民西路186号,身份证号码:330322197506251230。委托代理人:陈海宝,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燕,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报福镇上张村西坞自然村36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法诉被告朱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国法以已与被告朱晓燕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国法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法撤回对被告朱晓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国法负担。审判员 陶世文二00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