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辖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婷美服装有限公司与绍兴福利特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福利特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婷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福利特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婷美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新。上诉人绍兴福利特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移送本案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在其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因印花之需,今向绍兴县婷美服装有限公司借大小铝合金网框贰万只,并同时承诺同意若发生争议时由绍兴县婷美服装有限公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承诺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纠纷处理已经在诉讼前选择由原审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许岳忠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章卫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