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柯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金仙与徐贤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仙,徐贤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822号原告:郑金仙,个体户,住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曼头山村。委托代理人:涂建芳,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贤塘,个体户,住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后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仙与被告徐贤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仙以被告徐贤塘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诉权。原告郑金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郑金仙承担(已付讫)。审 判 员 李欣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项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