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姜娟英与张雪波、张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娟英,张雪波,张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74号原告:姜娟英。委托代理人:袁文新。被告:张雪波。被告:张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娟英诉被告张雪波、张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娟英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娟英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娟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共计诉讼费4345元,由原告姜娟英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