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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龙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392号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路。法定代表人:吴××。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