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吕家春、曾陈花与苍南县人民政府、缪立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苍南县人民政府,吕家春,曾陈花,缪立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寿龙。委托代理人:陈锡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家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陈花。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吉开。原审被告:缪立均。委托代理人:张安友。上诉人苍南县人民政府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苍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08)苍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元,退还上诉人苍南县人民政府。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张美权代理审判员 邓习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