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建森与胡文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森,胡文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710号原告:陈建森,个体户,住衢州市兴华北区1幢4单元301室。被告:胡文伟,居民,州市迎和小区6幢1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森与被告胡文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以被告尚在服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红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