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646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卫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便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丙,现已成年。××××年××月××日双方到原中桐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丁,现年14岁,小学学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脾气不同,婚后便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婚生子出生后,随着家庭琐事的日益增多,经济压力的逐渐增大,被告不仅不尽家庭义务,反而开始嗜赌,还动辄辱骂、殴打原告,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04年以来,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而无法共同生活,便外出到义乌务工,且一直分居至今。原告于2008年8月25日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被告依旧我行我素,夫妻关系不仅未能和好,反而更加恶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丁跟随原告居住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明原件1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告于2008年8月2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诉请的事实。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打原告,原告是没有理由要求离婚的,是因为原告有外遇、不管家庭。儿子要跟着被告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0元/年。被告去年赌博输掉91100元,还有4000元信用社的贷款,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包含青春损失在内共计1500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上述对证据的认定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198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丙,××××年××月××日双方到原中桐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丁。原告于2008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8年9月17日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但后来在婚姻生活中出现矛盾、纠纷时,不能正确对待、不能相互理解,因感情不和,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驳回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后,原告又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黄某丁的抚养问题,双方均表示随被告生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抚养费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儿子实际需要确定为每月300元,由原告支付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关于被告所主张的赌博款91100元、信用社贷款4000元的承担问题,本院认为赌博款系非法债务,本院不予支持,信用社贷款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无法明确债务确实存在或至诉讼时债务有无偿还,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被告的其他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二、婚生子黄敏慧随被告黄某乙共同生活,原告黄某甲于2009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欣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