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贾福元与王雄伟、王文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福元,王雄伟,王文红,金华市今日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071号原告:贾福元,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贾处村230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402115311。委托代理人:周跃明,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露,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雄伟,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九玲西路1061号1幢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330722196508200012。被告:王文红,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九玲西路1061号1幢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352124196904040423。被告:金华市今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溪西路420号。法定代表人:郝力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福元与被告王雄伟、王文红、金华市今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福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33元,减半收取86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11.5元由原告贾福元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