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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虞桂贞、虞桂贞为与被告刘嫦娥、楼忠平、武义县创意塑料制与刘嫦娥、楼忠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桂贞,虞桂贞为与被告刘嫦娥、楼忠平、武义县创意塑料制,刘嫦娥,楼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43号原告虞桂贞,女,1968年5月5日出生,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埠头村**组。委托代理人胡光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嫦娥(曾用名:刘桂菊),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流大塘村***号,现住童店二区45幢3号门3楼。被告楼忠平,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流大塘村260号,现住童店二区45幢3号门3楼被告武义县创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王宅镇古马山工业区。原告虞桂贞为与被告刘嫦娥、楼忠平、武义县创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桂贞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嫦娥、楼忠平、武义县创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桂贞诉称,第一、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1日,第一被告在第三被告担保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于2008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起诉要求:一、第一、第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3%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律师费用1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嫦娥、楼忠平、武义县创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刘嫦娥与第二被告楼忠平于198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1日,第一被告刘嫦娥向原告虞桂贞借款人民币80万元。第三被告武义县创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一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第三被告加盖公章确认。借条约定:月利率为3%;于2008年9月30日前归还;若逾期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共花费律师费人民币1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一份、发票原件一份、结婚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借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第一被告刘嫦娥在与第二被告楼忠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虞桂贞借款人民币80万元,应当按第一、第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被告武义县创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嫦娥、楼忠平共同归还原告虞桂贞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3%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应予以扣除)及律师费用18000元。二、被告武义县创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2480元,由被告刘嫦娥、楼忠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