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志明与裘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明,裘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813号原告吴志明,城区马弄西区15幢306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海昌,绍兴县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裘煦华,城区镜中圆公寓6幢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明与被告裘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3元,财产保全费1512元,合计人民币36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00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