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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志明与裘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明,裘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813号原告吴志明,城区马弄西区15幢306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海昌,绍兴县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裘煦华,城区镜中圆公寓6幢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明与被告裘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3元,财产保全费1512元,合计人民币36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00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