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信与叶红学、叶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叶红学,叶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077号原告:王信,市西城街道和让桥头一弄15号。委托代理人:吴火才,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金云,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红学,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13幢2号,现押永康市看守所。被告:叶红兵,市西城街道牟店村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与被告叶红学、叶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信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