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志刚与殷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刚,殷金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319号原告:黄志刚,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赵家镇上京村花台门3号。委托代理人:楼林红,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殷金武,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殷家村32号。委托代理人:周真亮,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刚与被告殷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刚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刚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1元,依法减半收取1165.50元,由原告殷金武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