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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顾××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253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09年8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顾××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顾××负��。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清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