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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634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姚××。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8元,减半收取4154元,由原告胡××负担。审 判 长  齐志强代理审判员  朱朝晖代理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海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