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634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姚××。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8元,减半收取4154元,由原告胡××负担。审 判 长 齐志强代理审判员 朱朝晖代理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海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