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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6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军斌与蔡军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斌,蔡军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60号原告张军斌,经商,乌市大陈镇金都村1组。被告蔡军梁,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朝塘村下义门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斌诉被告蔡军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斌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军梁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张军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