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何甲、何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何甲,何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03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甲、王×。被告何甲。被告何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何甲、何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何乙的起诉。审 判 长 邓平平审 判 员 孙锡芳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