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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旅游度假区××金属电泳××厂与苏州××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旅游度假区××金属电泳××厂,苏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614号原告:宁波××旅游度假区××金属电泳××厂(组织机构代码为75329075-1)。住所地:浙江省××××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励××。被告: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区××街道××街东侧工业小区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旅游度假区××金属电泳××厂与被告苏州××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旅游度假区××金属电泳××厂于2009年7月31日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旅游度假区××金属电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宁波××旅游度假区××金属电泳××厂负担。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