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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红梅与李国攀、邓昌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胡红梅申请执行人李国攀、邓昌昌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长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51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攀、邓昌昌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执字第445号案(未执行标的51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